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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收账律师专业知名高胜诉! 深圳收账律师专业知名高胜诉!//深圳收账律师专业知名高胜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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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司: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 
发布时间:2015年12月0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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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深圳收账律师刘志鑫分析点评:借条与欠条的区别

  一、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,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

  1、借条

  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,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,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,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,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,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。

  2、欠条

 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,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,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。

  二、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

  1、借条

 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,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,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。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。

  2、欠条

 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,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。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,抗辩,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。基此,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。

  深圳收账律师提醒,借条更能被法律保护,对于债权人而言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应当在借款事实发生时订立“借条”而非“欠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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